(2016)闽0721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凤英与林浩、肖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英,林浩,肖雪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1民初1114号原告张凤英,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林浩,男,197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肖雪琴,女,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英诉被告林浩、肖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8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在七日内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或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斌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彩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