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225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杜集与蓟县渔阳镇东北隅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集,蓟县渔阳镇东北隅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883号原告杜集,农民。委托代理人邓宝征,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蓟县渔阳镇东北隅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蓟县渔阳镇东北隅村。法定代表人赵建华,主任。委托代理人段春江,天津蓟之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集与被告蓟县渔阳镇东北隅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庭外自行和解,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杜集负担。审判员  刘香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骆长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