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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吴龙社与陕小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龙社,陕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931号申请执行人:吴龙社。被执行人:陕小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龙社与被执行人陕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龙社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王建军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