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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陈虎诉郴州达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780号原告陈某,男,198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汪忠德,湖南大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小雅,湖南大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1960年9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廖强新,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石纳新人民陪审员  张建国人民陪审员  黄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宇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