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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执18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虞市信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旭阳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虞市信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旭阳贸易有限公司,汪华明,章妙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1852-1号申请执行人上虞市信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舜江西路368号1-3楼,组织机构代码68165321-7。法定代表人韩礼钧。被执行人绍兴市上虞旭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纬十一东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08739539-0。法定代表人徐炯炯。被执行人汪华明,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章妙菁,女,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申请执行人上虞市信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绍虞证内经字第202894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绍兴市上虞旭阳贸易有限公司、汪华明、章妙菁在(2016)浙0604执2004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绍兴市上虞旭阳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7386.05元(含执行费5183.05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汪华明、章妙菁所提供的抵押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