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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7民初26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纪现华与王庆胜、汲芳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2667-3号原告:纪现华,居民。被告:王庆胜,居民。被告:汲芳兰,居民。被告:马学存,居民。被告:王焱。被告:徐田富。被告:王惞。本院在审理原告纪现华诉被告王庆胜、被告汲芳兰、被告马学存、被告王焱、被告徐田富、被告王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对被告王焱的工资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王焱的工资7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宪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卞秀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