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执异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曲建军与韩建茹与郎叶龙、张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建茹,郎叶龙,张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异14号案外人曲建军。申请执行人韩建茹。被执行人郎叶龙。被执行人张文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建茹与被执行人郎叶龙、张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外人曲建军于2016年4月11日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我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曲建军称,我院查封的黑EKT8**号车辆手续系案外人曲建军所有,请求我院解除对该车辆手续的查封。案外人曲建军提交抵账协议书一份及二手车销售发票(均为复印件)。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韩建茹与被执行人郎叶龙、张文杰民间借贷一案,我院作出(2015)让乘商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2015年2月3日查封黑EKT8**号车辆手续。被执行人郎叶龙于2014年12月30日将黑EKT8**号车辆作价50万元抵偿给案外人曲建军并于当日开具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该车辆于当日交付给案外人曲建军。本院认为,案外人曲建军的异议理由成立。2014年12月30日该车辆已抵账给曲建军并开具销售发票,且车辆已交付给曲建军故该车辆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中止对黑EKT8**号车辆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张贵群审 判 员 于胜军代理审判员 陈 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