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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执字第008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刘俊申请执行陈建春、陈杏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陈建春,陈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841-2号申请执行人:刘俊。被执行人:陈建春。被执行人:陈杏龙。申请执行人刘俊与被执行人陈建春、陈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泾民一初字第01514号民事判决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判令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俊于履行期限届满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及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及时履行执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扣划了被执行人陈杏龙银行存款27000元,其余款项未能执行到位。现因执行期限将至,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陈建春、陈杏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县人民法院(2014)泾民一初字第015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璐审判员 孙山中审判员 徐光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戴 钊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