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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雪薇与被执行人李君扶养费纠纷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薇,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764号申请执行人:李雪薇,女,199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理人:师秀英,女,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申请执行人,系李雪薇母亲。被执行人:李君,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李雪薇与李君扶养费纠纷(2015)丰民一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一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马琳琳审判员  李玉民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家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