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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胡利忠与吴金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利忠,吴金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315号原告胡利忠。委托代理人楼慧强、余建平,浙江百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金山。委托代理人项林华,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利忠与被告吴金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利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利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利忠负担。审判员  涂子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媛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