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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3民初1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陈健、尚庆成与滨海县水利建设钻井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健,尚庆成,滨海县水利建设钻井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3民初1237号原告陈健,男,1972年3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7203182238,汉族,居民,住灌云县圩丰镇小兴村五、六组047号。原告尚庆成,男,1968年4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6804132258,汉族,居民,住灌云县圩丰镇中丰路225号。被告滨海县水利建设钻井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140411493G(6/8),住所地,滨海县204国道丁字港大桥北首西侧。法定代表人辛海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冬,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原告陈健、尚庆成与被告滨海县水利建设钻井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健、尚庆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健、尚庆成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健、尚庆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1530元,由原告陈健、尚庆成负担。审判员  黄正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志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