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03执异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师矿琴、李换云等与武照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矿琴,李换云,刘学连,武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03执异15号异议人师矿琴,女,1958年1月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换云,女,1968年4月2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学连,女,1966年10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武照红,男,1968年11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换云、刘学连与被执行人武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另案申请人师矿琴于2016年4月6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师矿琴称,其作为武照红案件的申请人,同样向法院起诉并缴纳了诉讼费、保全费,有权获得财产。故请求撤销法院对观景大厦和九江帝景房产的抵债裁定,要求一并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李换云认为,异议人的异议没有道理,应按照财产保全顺序处理。申请执行人刘学连认为,应当按照财产处理顺序处理。被执行人武照红认为,其对法院分配方案没有异议。本院查明,九江帝景、观景大厦的房产均是诉讼中的财产保全。2016年2月24日,本院依法抵债给申请人李换云、刘学连。2016年4月6日,异议人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财产保全设置的意义就在于保证当事人的裁判文书得到实现。观景大厦、九江帝景的查封均是诉讼中保全的。此也不符合参与分配的法律规定。故异议人的异议申请没有法律依据。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师矿琴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尚风雷代理审判员 尧苗苗代理审判员 付高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