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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法执字第00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江西瑞州汽运集团三友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郑江兵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瑞州汽运集团三友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郑江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00693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瑞州汽运集团三友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郑江兵,男,汉族,住高安市。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立案执行江西瑞州汽运集团三友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申请郑江兵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民二初字第482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郑江兵应支付申请人江西瑞州汽运集团三友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案款65024.0元,承担执行费875.36元。现因被执行人郑江兵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高法执字第006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南相根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陈茂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