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叶某甲与金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甲,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21民初45号原告:叶某甲,务工。委托代理人:叶冬生。被告:金某甲,务工。原告叶某甲与被告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告了判决。原告叶某甲起诉称:原、被告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年××月××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金某乙(现已成年),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叶某乙。叶某乙自出生后一直跟随原告父母生活至今。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双方度过几年平淡、和睦的夫妻生活。被告于1999年出国务工。被告在国外务工期间,原、被告双方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沟通逐渐减少,矛盾加剧,感情开始不和。2005年,原告来到意大利,与被告一起生活,但长时间的分离导致原、被告之间的感情淡薄。××××年××月××日生育次子叶某乙后,双方经常吵架,已经无法共同生活,开始分居,情感已经完全破裂。2015年5月18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为了给被告一个改过机会,原告撤回了起诉。然而,原、被告长时间的分离以致夫妻感情无法维系,现因感情不和分居时间将近8年,其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现原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判决婚生子叶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三、本案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金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原告叶某甲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身份情况。二、被告户籍复印件、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身份情况;三、结婚证一本。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四、金某乙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叶某乙护照复印件、出生证明及中文翻译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婚后子女生育情况。五、(2015)丽青民初字第406号民事裁定书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曾到本院起诉离婚后又撤诉的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认证认为:证据一至四均系有关职能部门依职权出具的公文书证,经核实可以证实原告与被告身份情况、相互之间的关系、婚后子女生育情况,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五系本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年××月××日,原、被告到青田鹤城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年××月××日生育长子金某乙,现已成年并独立生活;于××××年××月××日生育次子叶某乙,现跟随原告父母生活。2015年4月,原告曾至本院起诉离婚,撤诉后双方夫妻感情未改善。现原告再次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夫妻关系,致使夫妻感情产生隔阂。特别是原告于2015年4月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撤诉后双方夫妻关系未改善。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本院综合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婚后生育两子,其中次子叶某乙尚未成年,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抚养义务。现次子跟随原告父母生活,应不改变其生活环境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愿意自行负担子女抚养费用,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未加重被告负担,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叶某甲与被告金某甲离婚;二、婚生子叶某乙由原告叶某甲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子女抚养费由原告叶某甲自行承担。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叶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洪钰玲代理审判员 牛文军人民陪审员 叶一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洪津杰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