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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羊子与王须峰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须峰,王羊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民申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须峰。委托代理人刘同发,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羊子(王羊羊)。再审申请人王须峰因与被申请人王羊子(王羊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高阳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须峰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田肉和田肉女儿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王羊子(王羊羊)与王须峰签订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以及协议是不定期租赁合同是错误的。(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王羊子(王羊羊)与王须峰签订承包协议后十余天,就与中介人之一郭老四将取得的2万元租金退还给另一中介人王须峰的岳父田肉,田肉当场给其女儿即王须峰的妻子通电话,王须峰的妻子没有提反对意见,田肉当场收取2万元租金,并在王羊子(王羊羊)持有的协议上写明“作废”。田肉及其女儿的行为使王羊子(王羊羊)有理由相信田肉能够代替王须峰同意解除合同,原审认定田肉及其女儿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依法有据;村委会土地的发包方出具证明证实本案所涉土地包含王羊子(王羊羊)家庭成员的份额,且其他家庭成员未作出追认,故王羊子(王羊羊)与王须峰签订的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协议上未标明合同起止日期,属于约定不明,故原审认定该协议属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并无不当;其他再审申请理由王须峰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综上,王须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须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彭国泉审 判 员  杨玉龙代理审判员  苏欢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戴轶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