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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0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冯庆林与曾祥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庆林,曾祥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0719号原告冯庆林。委托代理人夏勇,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曾祥清。委托代理人向海龙,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田明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庆林与被告曾祥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庆林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庆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庆林撤回对被告曾祥清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冯庆林负担。审 判 长  冯XX审 判 员  姚卫琼人民陪审员  望西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廖 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