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0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冯庆林与曾祥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庆林,曾祥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0719号原告冯庆林。委托代理人夏勇,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曾祥清。委托代理人向海龙,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田明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庆林与被告曾祥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庆林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庆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庆林撤回对被告曾祥清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冯庆林负担。审 判 长 冯XX审 判 员 姚卫琼人民陪审员 望西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廖 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