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3执7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与施国政、徐礼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施国政,徐礼平,罗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73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住所地杭州市环城北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330100000070996。法定代表人程嘉华。被执行人施国政,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景德镇室浮梁县。被执行人徐礼平,女,1983年12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执行人罗树琴,女,1982年10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与施国政、徐礼平、罗树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087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2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实,并由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书面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3执73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发现被执行人施国政、徐礼平、罗树琴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卫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阳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