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民申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申1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某。再审申请人杨某与被申请人陈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某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在腾飞公司存的60000元是其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杨某主张在腾飞公司存的6万元是其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但陈某对此不予认可,根据陈某原审时提供的保单及新乡市烟草公司新乡县分公司的证明,可以认定该60000元中有39900元系陈某的个人财产,剩余的20100元才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综上,杨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史延丽审判员 刘长虹审判员 贾海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 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