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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2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2民初421号原告王某某,女,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康荣乡荣富村迟生屯。被告郭某某,男,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康荣乡荣富村迟生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奎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任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