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2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2民初421号原告王某某,女,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康荣乡荣富村迟生屯。被告郭某某,男,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康荣乡荣富村迟生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奎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任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