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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申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XX凤与喻小兰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XX凤,喻小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4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XX凤,女,汉族,1990年1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喻小兰,女,汉族,1968年1月2日出生,身份证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现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再审申请人XX凤因与被申请人喻小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XX凤申请再审称:XX凤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已明确约定拟将租赁物用于经营用途,喻小兰隐瞒房屋的住宅性质,还欺骗XX凤可以办理营业执照,相应的后果应由喻小兰承担。由于涉案租赁物为住宅用途,XX凤自2014年7月14日起就被有关部门责令暂停营业,租赁物的租金标准应按普通住宅的标准予以调整,且支付期限也应计算至2014年7月14日止。对于装修损失,二审判决认为设备可由XX凤自行取回,那么对于装修也应判决喻小兰承担折价赔偿的义务。综上,XX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根据XX凤的申请再审所述理由,对于涉案租赁合同解除的过错责任承担问题,喻小兰将住宅用途的涉案房屋出租给XX凤用于经营使用,固然存在过错。但涉案房屋的性质用途已经国家机关登记在册可供公开查询,XX凤作为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亦负有谨慎审查的义务。鉴于双方对合同的解除均有过错,且XX凤直至2014年12月17日才将案涉房屋钥匙交还给喻小兰,二审判决喻小兰返还押金,判决XX凤返还涉案房屋并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其占用涉案房屋期间的租金,并无不当。至于XX凤装修损失的问题,因涉案租赁合同的解除不可归结于单方的过错,根据涉案租赁合同第三条第(4)点“如合同提前终止,则室内外装修(包括乙方装修)要完整交回甲方”的约定,XX凤主张喻小兰赔偿其装修损失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XX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XX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饶 清审 判 员  胡晓清代理审判员  郑捷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彭欣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