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高民(行)申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桂某甲与上海浦东现代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动拆迁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高民(行)申字第84号申请再审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桂某甲,男,192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浦某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闻居路XXX号XXX区XXX室。法定代表人花某,董事长。被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陆某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981号二栋。法定代表人潘某某,总经理。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某,女,193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审第三人薛某某,女,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审第三人桂某乙,女,199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再审人桂某甲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2015)沪一中民(行)终字第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再审人桂某甲申请再审称,其和上海浦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浦东现代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履行完毕,2010年7月25日入住至今未能办出产权证,且拆迁许可证核发程序违法,故合同应属无效,请求对本案提起再审。经审查查明,2006年2月26日,桂某甲与浦东现代公司、上海陆某某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拆迁安置协议》”)。2007年2月,桂某甲以浦东现代公司为被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撤销《拆迁安置协议》。该案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沪一中民(行)终字第82号终审判决,认定《拆迁安置协议》合法有效。2015年5月,桂某甲再次以《拆迁安置协议》无效为由,向原审提起本案之诉。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桂某甲于2007年就《拆迁安置协议》提起民事诉讼,生效判决已确认该协议合法有效,故其再次起诉请求确认《拆迁安置协议》无效,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据此,原审裁定驳回申请再审人的起诉,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人桂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桂某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吉人审 判 员 邵春燕代理审判员 郭贵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翯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