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古执恢字第000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古塔区华益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洪敏、汪明泉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停止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市古塔区华益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高洪敏,汪明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恢字第00099-5号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古塔区华益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表人沈守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俊,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洪敏,女,1953年9月30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汪明泉,系高洪敏之夫,1955年2月3日出生,住址同高洪敏。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古塔区华益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洪敏、汪明泉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3)古民二初字第00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重新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开始按月扣划被执行人高洪敏在xx银行xx支行的退休收入存款。现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故停止对该存款的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停止对被执行人高洪敏银行存款的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志审判员  田鹏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