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0426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与叶世敏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叶世敏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赣04**民初16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住所地德安县蒲亭镇石桥路15号。法定代表人宛靖,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远红,男,1967年5月8日出生,该行客户经理,住德安县。被告叶世敏,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德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全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茂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图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