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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3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孟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3民初467号原���孟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红光,威县洺州利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赵书丽,威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敬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