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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执字第6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牛泉霖与甘肃省肿瘤医院、李斌、朱华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泉霖,甘肃省肿瘤医院,李斌,朱华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七执字第645-1号申请执行人牛泉霖。被执行人甘肃省肿瘤医院。被执行人李斌。被执行人朱华年。申请执行人牛泉霖与被执行人甘肃省肿瘤医院、李斌、朱华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兰民一终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甘肃省肿瘤医院、李斌、朱华年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牛泉霖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3404.18元,并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兰民一终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牛泉霖与被执行人甘肃省肿瘤医院、李斌、朱华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永健执行员  李何芹执行员  何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金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