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6财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徐桂芹与席国臣、胡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桂芹,席国臣,胡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财保62号申请人徐桂芹。被申请人席国臣。被申请人胡岩。申请人徐桂芹与被申请人席国臣、胡岩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席国臣、胡岩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曲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文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