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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6财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徐桂芹与席国臣、胡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桂芹,席国臣,胡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财保62号申请人徐桂芹。被申请人席国臣。被申请人胡岩。申请人徐桂芹与被申请人席国臣、胡岩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席国臣、胡岩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曲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文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