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15执3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金贤瑞与林起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贤瑞,林起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15执305-1号申请执行人金贤瑞,男,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191X。被执行人林起越,男,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1931。申请执行人金贤瑞与被执行人林起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汕澄法隆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林起越应付还申请执行人金贤瑞货款48500.5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林起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林起越的财产进行“五查”,经查,被执行人林起越在邮政储蓄银行汕头澄海支行开立有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均为0,申请执行人表示对被执行人的上述银行账户不予冻结。被执行人林起越名下登记有名称为汕头市澄海区凤翔力越塑料玩具厂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个体户不采取执行措施。此外,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515执3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楠人民陪审员 许 群人民陪审员 黄克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素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