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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1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于新全与白增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新全,白增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1执227号申请执行人于新全,男,1953年5月28日生,住通化县。被执行人白增杰,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于新全与被执行人白增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新全与被执行人白增杰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通化县人民法院(2016)吉0521民初63号民调解书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国军审判员  孙永志审判员  宣金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俊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