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辖终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佛山市六合电子有限公司与佛山华谊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何鹏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华谊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六合电子有限公司,何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3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华谊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何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六合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张海峰。原审被告何鹏,成年,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佛山华谊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41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中,双方口头约定由被上诉人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称双方口头约定由被上诉人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翔代理审判员 周辉代理审判员 陈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