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魏民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杜利芳、田利雨等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劳动路支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利芳,田利雨,李广辉,张会敏,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劳动路支行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金初字第216号原告:杜利芳,女,汉族,1982年2月2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原告:田利雨,男,汉族,1988年12月5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原告:李广辉,男,汉族,1985年7月10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县。原告:张会敏,女,汉族,1985年9月10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劳动路支行,经营场所:许昌市劳动路中段。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利芳、田利雨、李广辉、张会敏诉被告���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劳动路支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利芳、田利雨、李广辉、张会敏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劳动路支行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利芳、田利雨、李广辉、张会敏撤回对被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劳动路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杜利芳、田利雨、李广辉、张会敏负担。审 判 长 李 会 娟人民陪审员 廖 娅 丽人民陪审员 李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魏 亚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