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民初1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宁波泛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书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泛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书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1950号原告:宁波泛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阳明花园。法定代表人:吴雷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剑炳,宁波市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书识,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泛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书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波泛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泛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交。审判员 奚巧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翟洁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