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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3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王风霞与刘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风霞,刘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3执1号申请执行人王风霞,女,1952年3月10日生,汉族,身份证号1330261952********,武强县豆村乡赵元村人,现住该村。窗体顶端被执行人刘建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风霞与被执行人杜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8日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宁审判员 徐小勇审判员 刘海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