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81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臧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1379号原告高某某。被告臧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遵强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乔文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蒙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