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臧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1379号原告高某某。被告臧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遵强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乔文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蒙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