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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塘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邵心桥与杨家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心桥,杨家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塘民初字第407号原告邵心桥,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江屯镇江,公民身份号码×××2338。委托代理人王恩慈,广东创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家辉,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2817。委托代理人吴健锋,广东中信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彭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开国、赵燕,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邵心桥与被告杨家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佛山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心桥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恩慈,被告杨家辉的委托代理人吴健锋,被告太平洋佛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开国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案件事实损失项目原告主张金额、依据及争议事项1.医疗费原告主张1117.7元(不含被告杨家辉已垫付费用)。被告杨家辉辩称,诉求过高,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太平洋佛山公司辩称,医疗费需扣除国家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发票均没有病历、门诊用药明细及流水明细佐证,医疗发票中有三份就诊机构为广宁慢性病防治站,需原告提供住院证明及出院小结。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提供的住院证明、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等材料,本院认定医疗费为64623.1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3900元。被告杨家辉辩称,诉求过高,由法院依法判决。本院认为,该费用应为3800元(38天×100元/天),本院予以支持3800元。3.营养费原告主张2000元。被告杨家辉辩称,诉求过高,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太平洋佛山公司辩称,未有住院期间需加强营养的医嘱,且原告未提交营养费发票,不应支持。本院认为根据原告伤情,本院酌情支持营养费500元。4.误工费原告主张128193.33元(6700元/月÷30天×574天)。被告杨家辉辩称,误工费计算基数及期限都不合理。被告太平洋佛山公司辩称,原告主张6700元/月过高,应提供社保、银行流水、个税证明,参考工伤事故医疗期,肩锁关节脱位医疗期为三个月。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劳务合同及工资表,本院采信其收入为6700元/月,关于误工期限,根据原告提供住院证明及相关医嘱,结合原告的实际伤情,参照公安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本院认定其实际误工期为60天(且在原告主张误工期间,其社保缴纳基数发生变化),故本院支持误工费13400元(6700元/月÷30天×60天)。5.护理费原告主张3900元。被告杨家辉辩称,诉求过高,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太平洋佛山公司辩称,原告没有提供需护理的医嘱,住院天数应为38天,陪护费为50元/天。本院认为,其实际住院护理天数为38天,故本院支持护理费2660元(38天×70元/天)。6.交通费原告主张2000元。被告杨家辉辩称,诉求过高,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太平洋佛山公司辩称,部分车票乘车人明显非1人,部分车票甚至发生在原告住院期间。本院认为,原告因处理交通事故以及住院治疗确支出了一定的交通费用,因此,本院酌情支持交通费500元。7.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30192.9元/年×20年×10%=60385.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1018.02元。被告杨家辉辩称,原告的兄弟姐妹人数需核实,被抚养人邵钰媚已满十八周岁,无需抚养,邵静艳9周岁,需抚养9年,邵国华6周岁,需抚养12年。被告太平洋佛山公司辩称,原告无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即使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起算点应为定残之日,年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本院认为,残疾赔偿金应为30192.9元/年×20年×10%=60385.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如下:邵金生扶养费22171.9元/年×5年×10%÷4=2771.5元;邵静艳扶养费22171.9元/年×9年×10%÷2=9977.4元;邵国华扶养费22171.9元/年×12年×10%÷2=13303.1元;因年赔偿总额不得超过22171.9元/年×10%的1倍,故1-9年总额为22171.9元/年×10%×9年=19954.7元,10-12年总额为22171.9元/年×10%÷2×3年=3325.8元.综上,故本院支持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总额为83666.3元。8.鉴定费原告主张1500元。被告杨家辉辩称,诉求过高,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太平洋佛山公司辩称,本次事故所致伤害为旧伤复发,该鉴定与本次事故所受伤害并无关联性。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相关发票予以证明,诉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1500元。9.财产损失费原告主张4000元,具体由法院酌定。被告太平洋佛山公司辩称,原告车辆已做报废处理,原告应提交申领补贴单据,原告车辆已驾驶近9年,价值已不高。本院认为,粤hhq874摩托车已报废处理,原告邵心桥未对车损进行鉴定,未提供具体损失证明,故本院酌情支持财产损失500元。10.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10000元。被告杨家辉辩称,受伤程度较轻,诉求过高。被告太平洋佛山公司辩称,原告第一次伤害就达到十级伤残,而非引发新的伤残,原告诉请精神抚慰金不合理。被告的侵权行为致原告邵心桥一处十级伤残,对原告邵心桥及其家属的身心造成了一定损伤,应给予一定的精神补偿,本院结合原告的伤情等因素,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支持5000元。11.垫付情况根据被告杨家辉提供的医疗发票、银行流水账及原告邵心桥出具的收据证明,原告邵心桥未提供相反证据,本院支持被告杨家辉垫付了89902.45元。12.车辆购买保险情况粤yxv262机动车在被告太平洋佛山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险,起止时间自2013年4月27日起至2014年4月27日止。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交警部门对本案所涉事故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被告杨家辉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邵心桥不负事故责任,依据充分,客观公正,应作为确定赔偿义务及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经核算,原告的上述损失共计176149.45元,由于粤y×××××机动车在被告太平洋佛山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险,因此被告太平洋佛山公司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在原告主张的费用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68923.15元,属于交强险医疗费赔偿范围下的赔偿项目,超出10000元限额,因此,被告太平洋佛山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0000元,超出部分由被告太平洋佛山公司根据责任比例进行赔偿,由于被告杨家辉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故被告太平洋佛山公司应对原告超出交强险外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即被告太平洋佛山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58923.15元(68923.15元-10000元);原告主张的费用中交通费、护理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6726.3元,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范围下的赔偿项目,没有超过110000元,因此,被告太平洋佛山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再赔偿原告106726.3元。财产损失500元,在交强险限额内,由被告太平洋佛山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由于杨家辉垫付了89902.45元,被告太平洋佛山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27323.85元(10000元+106726.3元+500元-89902.45元)。综上,被告太平洋佛山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邵心桥27323.85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58923.15元,共计86247元。被告杨家辉垫付的89902.45元由其与被告太平洋佛山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协商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邵心桥86247元;二、驳回原告邵心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5170元,由原告邵心桥负担3442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172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朝阳代理审判员  黄志可人民陪审员  蔡镜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成婉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