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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5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苏长海与苏金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苏某某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5民初79号原告苏某某,男,生于1944年4月3日,回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苏某某甲,男,现年32岁,回族,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小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玉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