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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常民监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黄建平、钱平平与周洪涛、顾红霞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建平,钱平平,周洪涛,顾红霞,朱勃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民监字第00003号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黄建平。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钱平平。原审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文纪、黄纪成,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洪涛。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顾红霞。原审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葛志俊,常州市天宁区天宁法律服务所工作者。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朱勃。原审上诉人黄建平、原审上诉人钱平平与原审被上诉人周洪涛、原审被上诉人顾红霞、原审被上诉人朱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2012)天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黄建平、钱平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常民终字第8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杨 成审判员 江 军审判员 蒋亚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