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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新执民字第1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容刚轴承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容刚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新执民字第189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学夫,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容刚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刚。申请执行人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容刚轴承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绍新聚商特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容刚轴承有限公司财产均已查封暂无法处置。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新执民字第18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华审判员  陈金永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