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财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钱祥与武汉玛丽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大枫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祥,武汉玛丽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大枫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利大枫纸业有限公司,胡家元,胡秀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财保55号申请人:钱祥。委托代理人:吴征鸿,湖北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玛丽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六支沟。法定代表人:胡家元,经理。被申请人:大枫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台商投资区六支沟。法定代表人:胡家元,经理。被申请人:监利大枫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监利县容城镇沿江路41号。法定代表人:胡维民,经理。被申请人:胡家元。被申请人:胡秀华。申请人钱祥因与被申请人武汉玛丽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大枫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胡家元、胡秀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玛丽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大枫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利大枫纸业有限公司、胡家元、胡秀华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00万元或查封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湖北利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钱祥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玛丽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大枫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利大枫纸业有限公司、胡家元、胡秀华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00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担保人湖北利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裁定的第一项承担担保责任。申请人钱祥发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红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怡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