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3执1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蔡铭与柯美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铭,柯美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3执140-1号申请执行人:蔡铭。被执行人:柯美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147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柯美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63110元(含货款250000元、诉讼费9320元、执行费379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金晖人民陪审员 刘 进人民陪审员 周 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