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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3执1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蔡铭与柯美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铭,柯美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3执140-1号申请执行人:蔡铭。被执行人:柯美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147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柯美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63110元(含货款250000元、诉讼费9320元、执行费379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金晖人民陪审员  刘 进人民陪审员  周 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