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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龙河与讷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审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龙河,讷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19号申请执行人李龙河,住讷河市。被执行人讷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讷河市人民广场路北。法定代表人王卓,职务局长。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安大街159号。法定代表人李会明,职务局长。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68号。法定代表人孙伟化,职务厅长。关于申请执人李龙河与讷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审批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讷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审批事项,已经审批完结,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5)讷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尔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