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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赵贤勤与俞升、陈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贤勤,俞升,陈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251号原告赵贤勤,居民。被告俞升,居民。被告陈艳,居民。原告赵贤勤与被告俞升、陈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贤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升、陈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贤勤诉称:原、被告系朋友,2014年4月被告俞升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立据借其人民币13000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一直无果。现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30000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俞升、陈艳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通过朋友介绍认识。2014年4月9日被告俞升从原告处借款1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交于原告。借条载明:“今借到赵贤勤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0000元),借款人:俞升,2014年4月9日”。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还款。2015年10月,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130000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16年1月14日,本院依法在《人民公安报》刊登公告,向被告俞升、陈艳公告送达了民事诉讼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届期两被告仍未能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坚持诉讼请求,被告俞升、陈艳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调解不成。另查,被告俞升与被告陈艳在被告俞升向原告借款时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借条原件、合肥兰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宝翠园物业服务中心证明、《人民公安报》等证据载卷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俞升拖欠原告借款130000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理应承担民事清偿责任。被告俞升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故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两被告清偿借款本金,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俞升、陈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精神,判决如下:被告俞升、陈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原告赵贤勤借款人民币13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18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550元由被告俞升、陈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驭 风人民陪审员  纪雪梅人民陪审员  崔冠梅二0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蓓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