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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12刑初8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4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齐河县,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齐河县,住济南市历城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1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与其女朋友阎某某一起居住在济南市历城区逸东花园小区,该房屋系由阎某某与失主侯某某合租。2016年1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趁其女朋友阎某某及失主侯某某均不在家之机窜至侯某某居住的卧室内窃取现金7800元,后逃窜。2016年1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将7800元钱赃款退还给失主侯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失主侯某某的陈述,证人阎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收到条,户籍证明以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且积极退赔失主的全部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时礼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