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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南民二初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武汉荣光消防电器有限公司与代冬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荣光消防电器有限公司,代冬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南民二初00338号原告:武汉荣光消防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978号。法定代表人:鲍德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士祥,湖北长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冬明,荆州市冬明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培军,公安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荣光消防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代冬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荣光消防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荣光消防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645元,减半收取计4822.5元,由原告武汉荣光消防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桂云人民陪审员  熊群锋人民陪审员  李启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邹 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