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22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黄某与韦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韦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422民初1号原告黄某,农民。原告委托代理人陆大军,广西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某甲,农民。原告黄某诉被告韦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素丽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梁松、人民陪审员刘廷荣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陆文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陆大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韦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韦某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儿子出生后被告常外出赌博、吸毒,不务正业。原告苦心规劝,被告劣性不改,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夫妻性格不合而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和债务。原告黄某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原件,拟证明原告和被告是夫妻的事实;2、户口本复印件和村委会证明,拟证明韦春林、韦某丙为原、被告的子女。被告韦某甲不到庭参加诉讼不作出答辩,也不提供证据。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为:向被告母亲苏凤花和祖母满彩明询问的笔录,其陈述被告下落不明。根据原告黄某的诉称,本案需查明的事实是:原告黄某与被告韦某甲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韦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提供的证据1、2真实、合法,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及所生子女的事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受询问人陈述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黄某与被告韦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韦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韦某丙。2011年1月原告与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合而分居至今。原告因此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原告黄某与被告韦某甲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问题,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合分居已五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应予以准予。因被告下落不明,女儿和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有负担抚养费的义务,每月支付每个子女的抚养费各400元较合适。开庭时原告提出无夫妻财产、债权和债务,因被告不到庭无法核实,所以本案未作处理;如原、被告以后有证据要求处理,可另行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韦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儿韦某乙(2004年8月15日出生)、儿子韦某丙(2007年10月9日出生)由原告黄某抚养;被告韦某甲每月30日前支付女儿、儿子抚养费各400元,直至女儿、儿子年满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迟延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崇左市财政局,账号:20×××1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崇左分行营业室),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梁素丽审 判 员 梁 松人民陪审员 刘廷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陆 文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