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瀍民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川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川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瀍民初字第1232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2003年9月20日出生,住洛阳市老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彦,女,汉族,1974年10月12日出生,住洛阳市老城区,系原告李琪蕴母亲。被告李川,男,汉族,1972年11月9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川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玉虎人民陪审员 贾永成人民陪审员 孙爱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夏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