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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李思玉与李勇、李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思玉,李勇,李秀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472号原告李思玉,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农民,现住莱西市。委托代理人孙俊杰,山东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勇,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农民,现住莱西市。被告李秀玲,女,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农民,现住莱西市。原告李思玉与被告李勇、李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邴兴飞审 判 员  单松源人民陪审员  李广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云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