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李思玉与李勇、李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思玉,李勇,李秀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472号原告李思玉,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农民,现住莱西市。委托代理人孙俊杰,山东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勇,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农民,现住莱西市。被告李秀玲,女,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农民,现住莱西市。原告李思玉与被告李勇、李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邴兴飞审 判 员 单松源人民陪审员 李广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云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