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林执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春和、李清双、陈征、伦宝财、李明月、刘宝林融借款合同纠纷冻结账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春和,李清双,陈征,伦宝财,李明月,刘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林执字第905号申请执行人: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西环。法定代表人:李希坤,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韩春和,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被执行人李清双,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被执行人陈征,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被执行人伦宝财,男,196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被执行人李明月,男,195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刘宝林,男,195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本院在执行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春和、李清双、陈征、伦宝财、李明月、刘宝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韩春和、陈征、伦宝财、李明月、刘宝林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惠农补贴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停止支付被执行人韩春和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的各项惠农补贴款。二、停止支付被执行人陈征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的各项惠农补贴款。三、停止支付被执行人伦宝财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的各项惠农补贴款。四、停止支付被执行人李明月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的各项惠农补贴款。五、停止支付被执行人刘宝林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的各项惠农补贴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正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