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执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刘文义与刘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义,刘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700号申请执行人:刘文义,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刘德军,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本院在执行刘文义与刘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林民初字第72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德军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惠农一卡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停止支付被执行人刘德军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的惠农一卡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张正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庞占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