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3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万为波与章晋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为波,章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3执10号申请执行人:万为波,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安义县。被执行人:章晋华,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奉新县人,住江西省奉新县。申请执行人万为波与被执行人章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安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万为波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安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征革审 判 员 杨安国代理审判员 徐 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夏 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