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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执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外华,梅自强,高安市鑫佳源包装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保81号原告王外华,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梅自强,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高安市鑫佳源包装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法定代表人姚欢,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计人民币40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梅自强、高安市鑫佳源包装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40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至本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建国审 判 员  夏 莲代理审判员  王跃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丹 来源:百度“”